云南大学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对违禁物品
管理及处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公寓内的安全管理工作,杜绝火灾及其它事故隐患,切实保障住宿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大违禁物品的查收及管理力度,根据学校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及学生公寓管理中存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禁物品指禁止在学生公寓内存放或使用的违禁电器、管制刀具、杀伤性器械、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化学品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危险物品。
违禁电器指:禁止存放和使用的通过电阻发热进行工作,或者功率在300W及以上的容易引发火灾的大功率电器。
管制刀具指:匕首、三棱刀、弹簧刀、少数民族用的藏刀、腰刀、靴刀以及各种尖刀(刀刃长度在8cm以上的单刃和双刃尖刀)。
杀伤性器械指:对人体具有伤害性的枪械(含仿真枪)、钝器(如棍棒、锤子)以及其他容易产生破坏性的锋利工具等。
易燃易爆的化学危险指:在受热、摩擦、震动、遇潮、化学反应等情况下易于或必将发生燃烧、爆炸等恶性事故的化学物品和危险品,包括烟花、爆竹等民用爆炸物品。
有毒有害的化学危险品指:对人体有毒害作用的化学制剂(固态、液态及气态)、药品等罐装、瓶装或散装物品。
第三条 在学生公寓内发生使用或存放违禁物品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在学生公寓内使用或存放违禁物品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生公寓是学校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工作的重要阵地,学校设立的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相关职能部门及学院均对入住学生负有安全教育管理责任。
第六条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负责安全检查工作及查收违禁物品并及时向学院通报学生违纪情况,同时可视学生违纪情况轻重上报学校。
第七条 学院主要负责对住宿学生开展相关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并及时处理学生在公寓内的各类违纪事件。
第八条 公安处主要负责学生住宿区域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对学生进行消防、治安等安全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宣传;负责协助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开展安全检查工作。
第三章 违禁物品管理及处理
第九条 学生公寓内禁止存放或使用违禁物品。
第十条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学生公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物品一律收缴代管,并给学生开具《违禁物品暂扣单》。
第十一条 学生公寓内发现违禁物品的,一律通报学院,由学院进行纪律处分和思想教育。
能查明物主的,由物主自行承担责任,不能查明物主的,由宿舍全体住宿学生一起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收缴的违禁物品在适当期限内视实际情况可归还学生。
本学年收缴的违禁物品于本学年暑假放假之日起计一周内,由学生凭《违禁物品暂扣单》(第二联)及学院纪律处分情况到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认领,并妥善带离学校。
暑假放假一周无人认领的违禁物品,视为学生自动放弃,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集中处理或销毁。
已办理退宿或离校手续的学生,其违禁物品不再退还。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职能部门、各学院要高度重视住宿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适用于全体入住学生。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二年十月起执行。